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究竟什么因素一直在影响程序正义发挥作用呢?从实践来看,直接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法律程序不灵的体验。但是,总体而言,主要依靠民事侵权等治理手段,个人信息保护依然是孱弱的,甚至酿成不少悲剧。
不言而喻,如果公权力以安全或公益的名义对自由的限制有所增大,那么法律程序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也就随之有所削弱。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公布的统计数据,到2022年6月底为止,全国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的人数共有22万多。这些现象的频繁出现固然与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观念以及政治行为方式有关,当然也与程序设计的合理性有关。当前,我们还需要程序正义吗?程序正义的挑战是什么?程序正义的重点应该是什么? 季卫东:对于现代法治,程序正义是一个核心概念。因为如此一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个人都会积极利用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其结果会使法律长出牙齿来令人不敢冒犯,从而确保相关规范的具体实施。
另一个是贫困,从个人贫困到社区贫困。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但是赞同者坚持只要承认社会,就无法否认公共道德,就必须以法律束缚为代价
我们还要看到,道德与权利又是相互依存的,且不说二者都是人性的外化,同处于一个生命体中,说二者是命运共同体并不为过。[6] 参见本书第五章第二节生产方式与人性演变。在社会的天平上,道德与权利早就分出了高下。孤竹君之二子,虽然道德高洁(耻不食周粟),也要饿死在首阳山中。
对道德与权利的对立,中国人特别敏感,古代有义利之辨,长达数千年,对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都有着久远的影响,于今观之,赞同的人认为成就了中国的文明礼义之邦,延续了中华数千年不断的文明命脉。一、道德和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通过前面的论证我们已经清楚道德和权利是道的两极,它们从出于人性,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主导着人们的俗世生活,构成了我们的现实世界。
而道德和权利,就是人民的日常生活,就是人们生之予之的现实世界,就是人生的全部。不过,还是要再次提醒,法律只是用来解决道德和权利关系中出现的恶的对立的,从而更有利于道德和权利的实现。以道德来说,从古至今都是存在的,其过程则是从个别的、少数的道德概念发展到日益丰富的道德范畴,从具体的道德践行发展到社会认可的伦理道德规范(如中国古代的《周礼》、《仪礼》、《礼记》之属),从对具体的、个别的道德进行论述到系统地阐释整个道德范畴(如伦理学学科的出现),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过我们还是要不厌其烦地提醒,依法治国的这个法,首要的就是对道德和权利的遵循和维护。
更困难的是,道德纠纷和权利纠纷不时会搅合在一起,这缘于人既是道德主体又是权利主体,个人行为往往既含有道德因素又含有权利因素。只有当道德遭到危害,处于恶的对立中,这时才需法律登场,解决恶的对立,保护道德正常运行。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用财富(权利)的涌流来溉灌道德的园地,用道德的操守来助力权利(财富)的创造,让二者合衷共济,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一些。但在拆迁过程中,不时有个别的拆迁户,提出高得离谱的拆迁补偿要求,达不到要求,就不搬迁,成为俗称的钉子户。
在商品交换条件下,道德与权利的对立不可避免,在市场经济(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时期,道德与权利的对立必将有泛滥之势。不过,有一点似乎还有所欠缺,即在理论上对道德和权利的探讨和阐述。
[7] 详细论证参见本书第一章第四节,二法律起源的根本导因。进入 方宇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
反对中华法系的作者,不论是中国法学家还是西方法学家,他们的一个共同观点就是,认为中华法系将道德与法律混而为一,甚至用道德取代法律。如果不能根据权利规范来作出有关权利案件的法律法规,法律也失去了它的公正性。[4] 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一何谓道德。法治只是手段,只是工具,如果我们不能深谙法治背后的主导力量,不能制定出深合道的规范的法律,这样的依法治国可能只是形式化的。这几年一个更具有根本性的提法是以人民为中心,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旋转。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有些小区改造陷于停顿,有些城市道路半途而废,有些国家项目为此迁延。
同理,权利的经历也大致相仿,只是受生产方式的制约更多一些。这就和我们这里对道德和权利与法律的关系的论说很接近了。
最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人们每天都在追逐权利,但什么是获取权利的正途,什么是谋求权利的捷径,什么是占有权利的关键,却是很少人能够清楚明白的。还在于权利需要道德的滋养,没有道德的滋养,权利无论多少、得失,都可能动辄得咎。
在人们的习惯用语中,我们常常听到法律赋予的权利这一说法,这是一个重大的谬误。面对这样的案件,可能要作双方的权衡,并有相应的法规。
以人民为中心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也是以人民的道德和权利为中心呢? 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或许还有一个背景,即西方国家强调它们是法治国家,而中国却是一人治社会。[8]弯来绕去地说这些,只是要说明,权利这一对人类而言至关重要的大事,如何能更好地实现,仍是人类需要殚精竭虑去应对的。类似的错误也出现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中。不仅因生产力的进步而使物质财富持续地加增,而且因对大自然的把握越来越解放自己。
直到近代,才出现了专门研究如何获取权利(即财富)的学问——经济学,即便如此,现在的经济学仍然是真理与谬误参半,未能完全主导权利获取的进程。反之,中国自秦汉以来是大一统的国家,也可以说是大政府的国家,对人们的衣食住行、言谈举止多有关顾,管理国家的手段并非仅有法律一端。
另一层更重要的含义是,道德和权利自身的建设就是最根本的、最重要的,而人类对道德和权利的认识,不仅在不断地深化,而且要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人类为此倾注无论多大的精力都不为过。其实,道德与权利的相依相存、互为助益是二者关系的另一面。
二、道德和权利的根本性 如上所说,法律是对道德和权利的保护,更专门地说,法律是对道德和权利中恶的对立的解决,是对造成恶的对立的一方的惩罚或处理。有了公正性,才能在恶的对立中明辨是非,判定对错,作出正确的结论,给出解决的方案,真正消除恶的对立。
如因权利起了争执,那就是官司。平心而论,一般的拆迁费用标准,还是合理的,基本上都高于拆迁对象的实际价格,绝大部分被拆迁户都乐于接受。我们这里定义的钉子户,试图以个人作非份之想的私利挟持公众或国家利益,实质上是一种有违道德的行为。明白这一点很重要,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正是在于法律是维护道德与权利的重要手段。
然而,道德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实在是太大了,它温暖了人心,和睦着家庭,凝聚着社会,在岁月静好中人们体味着生活的意义。[10]这是我们要预先警惕的。
但这几年来哲学社会科学界并没有大的起色,很少看到原创性、突破性的作品。这个力量是强大的,因为在恶的对立中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一方往往是强力的、粗暴的,如果没有一个更强大的力量,难以压制这一强力的、粗暴的力量,从而结束这种恶的对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有滑坡的趋势,这不只是因为人们追逐权利的加剧(这当然是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社会整个物质条件的改善,随着国家的日益富足,过去很多由个人或家庭承受的困难,越来越多地由国家来承担,由政府来买单。当然,区别还是有的,古人可能不同于我们的思路,在我们继承了中国古代和借鉴了当今西方的法学思想后,关于道德和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作这样的表述:道德和权利是法律之本,法律是道德和权利之用。